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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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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组织生活制度

  (一)总社党委属下各支部的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监督。

(二)组织生活内容:传达上级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思想、工作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员工思想动态,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研究发展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等。

(三)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总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及各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党支部组织生活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应事前报告总社党委,以便党委派人前往参加。

(四)过组织生活时,每个党员应自觉参加,不能无故缺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党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

(五)各支部过组织生活时要做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要有一个中心议题,并在会前通知党员做好发言准备。

(六)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者,可视为自行脱党。

第二条  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缴纳党费是对党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因此,党员必须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的有关精神,自觉地按时按规定缴纳党费。

(二)党员必须按时缴纳党费。如因公出差或因事外出、出境等,本人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委员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预备党员应从被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当月开始交纳党费,但党费要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之日算起。

(三)党员无论受到何种处分、处理,无论因何原因出国出境,只要具有党籍,就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作出除名决定,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由党小组长或支部书记在党费证上签名。每个支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支部的党费收集并填好《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总社综合办公室。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是党组织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之一。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党员队伍,使我们的党真正成为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核心。

(二)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要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于党外,也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党支部要从政治上要求进步、工作和学习表现好、积极靠拢党组织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党申请的骨干中确立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四)党支部每半年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组织观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经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应作调整。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可确定为展党对象,由党支部报总社党委备案。培养教育未满一年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除采取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外,还应采取公示的形式,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展党对象必须经过政审、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和考试,条件成熟的,填写《入党志愿书》,由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通过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入党。

(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才能召开。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半数以上正式党员同意才能生效。

(七)总社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谈话人的谈话情况以及能否发展入党的意见,对照发展党员的标准严格把关,作出是否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发展对象被总社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八)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一年。预备期满后,应由本人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总社党委审批同意后,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如需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预备期的延长不超过1年,但不少于半年。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条  党支部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应将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确定其组织关系。

(一)党员因工作调动、入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可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6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

(二)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总社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如果不能自己携带,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对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第五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